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437号
被告人邵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0********,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月20日下午,肖某甲(已提起公诉)酒后来到隆回县**镇**游戏厅玩游戏,因怀疑游戏机有问题,多次用脚踢游戏厅的游戏机,彭某甲(已提起公诉)制止未果,双方发生冲突。肖某甲纠集被告人邵某甲、罗某甲(已提起公诉),与彭某甲纠集的曾某甲、孙某甲、钱某甲、陈某甲、梁某甲(均已判刑)等10余人,双方手持砍刀、管铩在**游戏厅相互斗殴。被告人邵某甲与彭某甲、肖某甲、罗某甲在双方相互斗殴中受伤。经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彭某甲的伤情评定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隆回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证人呙某某、邵某甲、易某某、钱某某、邵某乙的语证言;3.同案人曾某甲、孙某甲、钱某甲、梁某甲、陈某甲、江龙、彭某甲、肖某甲、罗某甲的供述;4.被告人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照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结伙持械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邵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剑锋
肖雨其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邵某甲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呙某某、邵某甲、易某某、钱某某、邵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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