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19〕201号
被告人邵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金寨县公安局当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7日,被告人邵某甲在付某某经营的**宾馆入住,入住期间邵某甲虚构其在合肥市包河区包河万达**号楼**室腾讯now直播安徽分公司做直播平台工作,以拉付某某入股在金寨办分公司为名义,以押金为由让付某某支付12000元现金。从2019年1月7日至3月17日期间,邵某甲以各种理由让付某某用微信或支付宝向其转账43835.42元。
案发后,2019年6月14日邵某甲在合肥南站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说明、前科查询、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邵某乙、程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传轩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邵某甲现羁押在金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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