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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1344号 

被告人邵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61997********,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浦江县人,住浙江省浦江县******号。2019122嫖娼被浦江县公安局罚款三百元。2020年6月4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0日至1月11日期间,被告人邵某甲谎称其能够买到特价苹果手机及电器,诱骗被害人梁某某通过其购买手机及电器,梁某某先后通过支付宝转账给邵某甲29232元。

2.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邵某甲谎称其能够买到特价京东E卡,而后以两人合买京东E卡为借口,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4000元。

3.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邵某甲谎称其能买到特价苹果手机,诱骗被害人唐某某通过其购买手机,骗取唐某某人民币6800 元。

综上,被告人邵某甲诈骗作案三起,骗得人民币共计500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邵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黄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支付宝、微信、QQ聊天转账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结合其情节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喻雪华

  检察官助理:汤成龙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邵某甲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补充证据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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