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584号
被告人邵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新沂市**镇**镇**村**组**号。被告人邵某甲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邵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7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6日又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邵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邵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邵某甲因沉溺于网络赌博欠债,遂萌生诈骗其朋友即被害人邢某某的轿车去抵押谋财的念头。2019年6月11日16时许,在新沂市**镇**村**发展有限公司邢某某办公室内,被告人邵某甲先趁邢某某上厕所之际,偷偷把邢某某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装在身上,后以借车接人为由,将邢某某的白色大众凌度牌轿车(车牌号:苏C0****))开走。随后,被告人邵某甲驾车至位于新沂市**镇李某某经营的“**二手车”车行并冒充邢某某的身份将该车抵押,所得抵押款人民币47500元被其全部用于网络赌博。经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邢某某被骗车辆价值人民币10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邵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邵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节,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然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邵某甲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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