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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甲贩买毒品案)(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公刑诉〔2019〕847号

被告人某甲,绰号“公壳”,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邵某甲指使邵某乙(已科刑)帮其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麻果)并从中获利。2015年9月中旬,邵某甲帮助邵某乙在本区**镇**村村靠近**村公庙附近向张某某贩卖100元毒品麻果。2015年9月22日10时许,邵某甲再次帮助邵某乙送毒品冰毒和麻果到本区**镇卫生院门口等待买家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现场缴获毒品等物品,经鉴定,送检的1、2号检材均检见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分别为0.08克、0.9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文书,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健娣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邵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肆册,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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