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邵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村**组。曾因犯爆炸罪,2003年3月21日被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又因吸毒,2013年6月7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再因吸毒,2019年8月1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8月1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20日、自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2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9年8月9日,被告人邵某甲娄底市娄星区**市场**栋**楼**的租房内,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约0.3克甲基苯丙胺及半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邵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邵某乙的证言;2、被告人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8月9日晚,被告人邵某甲在娄底市娄星区**市场**栋**楼**的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邵某乙、邵某丙、张某某、盛某某、罗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8月10日凌晨,民警在被告人邵某甲的租房内抓获邵某甲及吸毒人员张某某、罗某某、邵某丙、盛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邵某乙、邵某丙、张某某、盛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违反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邵某甲犯数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攀峰
检察官助理:谢扬波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邵某甲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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