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邵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现住廊坊市广阳区**小区**室。2019年4月30日涉嫌重婚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0年12月13日,被告人邵某甲与邵某乙在廊坊市安次区民政局登记结婚;1996年5月1日,被告人邵某甲使用邵某丙的身份信息与陶某某在沧州市南皮县大浪淀乡民政所登记结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陶某某、邵某丁、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邵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国
附:
1.被告人邵某甲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366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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