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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二部刑诉〔2020〕Z172号

被告人邵某甲,男,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21952********,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乡,住阿荣旗****家属楼,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阿荣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日被阿荣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荣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邵某甲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为了种植农作物获取收益,于2012年后逐年用自家四轮车带自动犁,在位于阿荣旗新发乡新发村靠鲜组九队西自己承包的林地内非法开垦林地,至案发时一直种植农作物,开垦林地面积11.705亩。经鉴定,该林地属集体林地,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防护林,现场林地的地貌已经完全改变,原有植被严重破坏,形成耕地,具备耕种农作物条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邵某乙、张某某、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鉴定文书、阿荣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荣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双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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