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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19〕498号 

被告人邵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乡**庄**村**号,2001年1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涉嫌非法占有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1月份至2016年5、6月份期间,被告人邵某甲在昌黎县马坨店乡施各庄村村南耕地处非法抽沙。2016年8月5日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鉴定其非法抽沙行为造成基本农田15.85亩被严重毁坏。2017年8月14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该地块土地类别全部为耕地,基本农田面积为1.15亩。现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证据清单、举报线索反馈函、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据27本、2013-2016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卫星拍照图、现状图、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说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邵某乙、刘某甲、邵某丙、刘某乙、陈某某、邵某丙、邵某丁、单某某证言;被告人邵某甲供述与辩解;矿产资源核查报告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刑罚,可酌定从重处罚;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四个月以上拘役至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凤梅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邵某甲现押昌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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