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义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邵武学,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30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住洛阳市**小区**号院**单元**。2002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8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7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8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9月12日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武学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邵武学在义马市常村路毛沟**小区**号楼**单元**楼**户被害人某某甲家中通过技术开锁手段进入室内实施盗窃,将某某甲的两个金吊坠,一个金项链、一个金手镯及现金1000余元翻出后带在身上。14时许,某某甲回到家中发现正在实施盗窃的邵武学,邵武学手持菜刀威胁某某甲使其交出手机和家门钥匙,邵武学将某某甲反锁在屋中后逃窜。经义马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某某甲损失物品价值168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记录、前科证明、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古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邵武学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频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武学入户抢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武学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对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荆红琴
代检察员:李娜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邵武学现被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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