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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江龙故意杀人案)_固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固原市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二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邵江龙,男性,1988****生,民身份号码642221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户籍所在地固原市原州区******号,住址与户籍所在地相同,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7日被西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西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西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委托辩护人郭云安,宁夏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吉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江龙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西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西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邵江龙与被害人张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争吵,邵江龙曾殴打张某某,致感情恶化。2019年7月,张某某又回到西吉县将台乡明台村三组其父母的家中居住,并起诉离婚。邵江龙通过电话劝说张某某维持婚姻关系,被张某某回绝。8月6日上午,邵江龙收到张某某发来的两人照片被撕毁视频及法院受理离婚的图片后,向张某某数次发微信尝试联系,均被张某某拒接,遂对张某某产生不满。当日15时许,邵江龙身藏菜刀,进入张某某父母家二楼房间,要求张某某跟随其回家生活,被张某某拒绝。在争吵、厮打中,张某某到房外呼救,邵江龙掏出菜刀,在张某某头部、肩部连砍数刀。接着,邵江龙追赶张某某到楼下草地,用砖块将张某某打倒在地后,持菜刀在张某某手部、枕部、项部、耳部、肩部连续砍击,致张某某身体多处裂创伤而死亡。期间,谢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等人或拽住邵江龙胳膊,或用言语呵斥,欲阻止作案,邵江龙未予理会,仍继续砍杀,直至失去力气才停止。作案后,邵江龙拨打“110”电话投案自首。

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系锐器(菜刀类)砍切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系他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凶器菜刀等物证;2.离婚诉状等书证;3.李某某等15名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邵江龙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提取笔录;7.审讯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江龙因夫妻感情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邵江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志刚

2019年12月31

附:

    1.被告人邵江龙现羁押于西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随案移送物证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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