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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洪水盗窃案)_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邵洪水,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邵洪水曾因犯放火罪、盗窃罪,于1995年12月18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月17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6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3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2500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9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邵洪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5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洪水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邵洪水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邵洪水,听取了被告人邵洪水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狄某甲和王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至3月28日,被告人邵洪水驾驶白色助力摩托车到新沂市**街道**村、**街道**村、**镇**村等地采取攀爬、破网等手段盗取被害人张某某、狄某乙、狄某甲、王某某、毛某某、马某某家圈养草鸡共计62只。经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草鸡价值人民币共计2462元。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8日晚, 在新沂市**街道**村,被告人邵洪水采用上述方式将张某某家门前鸡圈内2只公鸡、13只母鸡盗走。经鉴定,被盗的2只公鸡、13只母鸡共计价值人民币674元。

2、2020年3月25日晚, 在新沂市**街道**村,被告人邵洪水采用上述方式将狄某乙门口鸡圈内的18只母鸡盗走。经鉴定,被盗的18只母鸡共计价值人民币664元。

3、2020年3月25日晚, 在新沂市**街道**村,被告人邵洪水采用上述方式将狄某甲门口鸡圈内的6只母鸡盗走。经鉴定,被盗的6只母鸡共计价值人民币221元。

4、2020年3月27日晚, 在新沂市**街道**村**国道南侧,被告人邵洪水采用上述方式将王某某家鸡圈内的3只公鸡、14只母鸡盗走。经鉴定,被盗3只公鸡、14只母鸡共计价值人民币681元。

5、2020年3月底一天夜里, 在新沂市**镇**村,被告人邵洪水采用上述方式将毛某某家东墙边鸡圈内的4只母鸡盗走。经鉴定,被盗4只母鸡价值人民币148元。

6、2020年3月底一天夜里, 在新沂市**镇**村,被告人邵洪水采用上述方式将马某某家门口鸡圈内的2只母鸡盗走。经鉴定,被盗2只母鸡价值人民币74元。

2020年4月3日,被告人邵洪水被新沂市公安局港头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已退赃人民币2200元并发还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狄某甲、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邵洪水的供述与辩解;

4、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

5、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洪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洪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洪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邵洪水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枫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洪水现在居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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