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邵燕操,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宁国市人,住宁国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邵燕操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宁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宁国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燕操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邵燕操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9月,被告人邵燕操本人或通过冯某某(另案处理)从何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詹某某、汤某某、扶某某、郑某某、杨某某、胡某甲、余某某、冯某某、胡某乙、伍某某、何某乙、程某某、何某丙等17人处收购银行卡(包括银行卡、电话卡和U盾)37张,后出售给周某某(另案处理),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开户信息等书证;
2.证人何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邵燕操的供述和辩解;
4.宁国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燕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燕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燕操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邵燕操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邵燕操三年至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至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雪芹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邵燕操现羁押于宁国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材料肆册陆佰柒拾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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