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邵维省,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3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市,住腾冲市**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维省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邵维省和被害人尹某某原来系男女朋友关系,后因为分手的事情邵维省多次纠缠尹某某。2019年10月27日,邵维省至昆明市呈贡区马金铺云南财经大学灯盏花街旁人行道上,再次纠缠尹某某。21时40分许,邵维省掏出事前准备的水果刀刺伤尹某某。经鉴定,尹某某此次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构成十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等;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3.证人冯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邵维省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维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维省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凡则帅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邵维省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内附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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