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1〕Z17号
被告人邵胜兰,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02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街**号,住屯溪区**镇**路**期**幢**室。2020年9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胜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初,被告人邵胜兰在微信上向朋友吴某某谎称有一个投资项目,一万元一天可以拿100元投资收益,自己已经投资并获益,吴某某相信后陆续通过支付宝、微信将资金转给邵胜兰,后邵胜兰因无法支付收益,便又以自己被举报要交保证金等理由让吴某某帮其筹钱。从2019年12月2日至2020年7月30日,吴某某因上述事由多次转给邵胜兰人民币共计58892元。期间邵胜兰共向吴某某返还资金17823元。
2.2019年12月2日,王某某听到吴某某和邵胜兰电话谈论高回报投资项目并看到吴某某能按时收到返利后,便于12月14日、16日通过吴某某的微信账户将10000元转给邵胜兰用于投资。12月17日邵胜兰和吴某某通话时告诉在吴某某旁边的王某某可以帮其把投资款凑到15000元,王某某只付2000元即可,王某某便又通过吴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转给邵胜兰2000元。12月27日,邵胜兰告诉王某某需要交纳5000元保证金,已帮其垫付了2500元,王某某又通过吴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转给邵胜兰2500元。从2020年1月2日至2月13日,邵胜兰又以凑整、交押金、想拿回投资款需要偿还垫资、出事要交罚金等理由从王某某处获得钱款共计15270元。期间邵胜兰共向王某某返还人民币1300元。
3.2019年12月17日,屠某某在得知吴某某参与了邵胜兰高回报投资项目后,将10000元通过吴某某的微信账户转给了邵胜兰用于投资,后邵胜兰和屠某某加了微信好友,邵胜兰在微信上告诉屠某某多投钱赚的更多。12月18日,屠某某将其室友孙某某的2000元投资款通过微信转给邵胜兰,12月27日通过微信转给邵胜兰1500元。2020年2月,邵胜兰又在微信上以多投钱才能多赚钱为由劝屠某某投资,屠某某于2020年2月9日、2月12日通过微信转给邵胜兰6900元。期间邵胜兰共向屠某某返还资金300元。
4.2019年12月中旬,谢某某得知吴某某参与邵胜兰的一个投资项目并获利,便于12月17日将3000元通过吴某某的微信账户转给邵胜兰用于投资,后邵胜兰和谢某某加了微信好友。邵胜兰在微信上告诉谢某某投资的项目回报丰厚,每天的回报率有1%。从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2月13日,谢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向邵胜兰转入投资款共计17500元。期间邵胜兰共向谢某某返还资金2102元。
5.2019年12月中旬,杨某某得知吴某某参与邵胜兰的一个投资项目并获利,便于12月17日、24日将6000元通过吴某某的微信账户转给邵胜兰用于投资,后邵胜兰和杨某某加了微信好友,邵胜兰在微信上告诉杨某某这个投资项目回报率高,每投1万元每天可获利100元,杨某某又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于2019年12月24日、2020年1月12日将8000元转给邵胜兰。期间邵胜兰共向杨某某返还资金820元。
6.2020年1月初,马某某同吴某某、邵胜兰一起玩时,邵胜兰向马某某介绍有一个高收益、低风险的投资项目,并让马某某参与。从2020年1月17日至2月2日,马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的方式共向邵胜兰转账50000元用于投资。后邵胜兰共向马某某返还资金2378元。
邵胜兰诈骗所得共计193562元,除以返利名义返还被害人24723元以外,其余均被用于归还货款、网络贷款、旅游及日常开销等。
2020年9月16日,邵胜兰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新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华为手机一部;2.书证到案经过、转账截图、微信账户交易流水等;3.证人方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某、屠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邵胜兰的供述与辩解;6.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胜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胜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资项目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胜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大闰
检察官助理:查思远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邵胜兰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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