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邵良彬,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住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良彬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1月15日退回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于2019年12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邵良彬窜至合肥市庐阳区**小区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该小区**栋**室住户窗户未关,遂翻窗入户,趁房内无人,进入被害人卧室准备实施盗窃行为。因该衣柜内抽屉上锁,邵良彬遂从厨房找到菜刀一把再次进入卧室,撬开衣柜内抽屉,窃取一沓美元共计10000元整(折合人民币68881元),后逃离现场。次日,邵良彬将盗得美元销赃给他人,所得钱款均被其挥霍。
2019年7月15日21时许,邵良彬在合肥市庐阳区**小区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归案经过、前科材料、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人民银行汇率中间价说明、关于邵良彬立功相关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卞某某、武某某、夏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夏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邵良彬的供述及辩解;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6. 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提取光盘;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良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良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现金美元10000元(折合人民币6888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邵良彬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婕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邵良彬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补充材料2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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