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邵艳,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 2020年3月16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月26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案于同年6月23日退回仙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同年7月22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节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期间,国内口罩供需关系紧张,被告人邵艳趁机倒卖口罩获利。同年2月中旬,邵艳在倒卖口罩时因其销售的口罩为“三无”产品,买方要求邵艳退还货款。同月19日至20日间,邵艳为弥补出货以及参与网络赌博的亏损,对江苏省无锡市的杜某某谎称其有口罩销售且可以安排发货。杜某某信以为真,在邵艳的要求下将117万元货款通过银行卡、支付宝账号转账给邵艳,约定找邵艳购买45万只口罩。邵艳收到上述117万元货款后,将上述钱款用于弥补口罩交易的亏损及继续参与网络赌博。随后杜某某多次催促邵艳发货,邵艳均谎称口罩已经购买,但由于管制严格无法发货。同年2月24日,邵艳采取上述手段骗得广州市白云区的唐某某1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邵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杜某某、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邵艳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尹本雄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邵艳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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