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邵芳(小名“小芳”),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乡**村委会**村**号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失火罪,经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7日被宜良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陈庭付、杨礼闻,云南华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10871****。
本案由云南省宜良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芳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上午7时30分许,被告人邵芳到其位于宜良县**镇**村**山地中干活,其间向普某某借用打火机点燃四堆火燃烧包谷杆,并在两处用火处用土覆盖包谷杆捂火土,邵芳于上午10时左右离开,后引发森林火灾,同日15时许,村民发现“**山”着火,农地已燃烧,火势正向山林上方蔓延。经鉴定,宜良县**镇**村委会**村小组**山山火过火面积99.7604公顷(1496.4060亩),其中:有林地77.3965公顷(1160.9475亩),灌木林地17.9217公顷(268.8255亩),宜林地2.6496公顷(39.7440亩),无立木林地0.8095公顷(12.1425亩),未成林地0.0434公顷(0.651亩),非林地0.9397公顷(14.095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口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云南**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林权证、关于**镇**村委会**村山火接处警情况说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韩某甲、韩某乙、普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邵芳的供述;5.鉴定意见:云南忆尘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提取检查笔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芳野外用火,过失引发重大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77.3965公顷(1160.9475亩),灌木林地17.9217公顷(268.8255亩),未成林地0.0434公顷(0.651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邵芳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邵芳在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至四年零二个月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倩
检察官助理:陶赛红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三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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