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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茂兵招摇撞骗案)_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邵茂兵,乳名邵茂学,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2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威海市**区**检测线门卫,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街道**村**号,住址**。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8年1月29日被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于2018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同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逮捕。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茂兵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邵茂兵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邵茂兵通过他人认识被害人徐某某后,编造自己是威海市监狱民警的身份,以帮助徐某某儿子安排辅警或协警工作的名义,骗取徐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30000元。

2019年10月,被告人邵茂兵通过他人认识曲某甲后,编造自己是威海市监狱民警的身份,以帮助曲某甲侄子曲某丙安排辅警或协警工作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曲某乙现金共计人民币60000元。

2019年12月,被告人邵茂兵通过被害人徐某某认识被害人孙某某后,编造自己是威海市监狱民警的身份,以帮助孙某某在威海市监狱安排工作的名义,骗取孙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邵茂兵已经赔偿被害人徐某某、曲某乙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徐某某、曲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曲某甲、邵某乙、刘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孙某某、曲某乙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邵茂兵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茂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茂兵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茂兵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慧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邵茂兵现被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2册,单页证据12页,证据光盘1张,电子卷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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