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600号
被告人邵路,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邵路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2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28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0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7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6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邵路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邵路依法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尹某某、皇甫某某、陈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邵路,听取值班律师、被害人尹某某、皇甫某某、陈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邵路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间,被告人邵路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采取溜门入室、顺手牵羊的等方式,盗窃作案3起,窃得二轮电动自行车3辆,经鉴定,涉案财物合计人民币2768元。
1.2020年9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邵路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路**号,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到被害人尹某某家中,窃得环行牌二轮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413元。
2.2020年9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邵路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镇海路七巷4号楼前,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皇甫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爱玛牌二轮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355元。
3.2020年9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邵路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镇海路平贝乐幼儿园门口路边,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赛利特牌二轮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光盘制作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刘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尹某某、皇甫某某、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邵路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连云港市赣榆区价格认定中心赣价认定〔2020〕22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路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路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邵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明
检察官助理 窦玮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邵路现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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