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邵进,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街**号**幢**室,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广场**幢**室。被告人邵进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扬州市公安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新冠肺炎疫情未执行),次日转取保候审,同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邵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至14日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邵进在明知自己没有额温枪且无购买渠道的情况下,以先支付定金的方式先后2次骗取被害人费某某人民币15万元。2月16日,被告人邵进害怕事情败露,通过支付宝返还被害人费某某人民币2万元,剩余钱款用于赌博和消费。
被告人邵进于2020年2月18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还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扬州市公安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邵进的供述和辩解;
5.扬州市公安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出具的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邵进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苏京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邵进现取保候审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广场**幢**室,联系电话:15951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 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