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714号
被告人邵连明,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大厦**室(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镇**村**号**)。2014年9月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7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29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2月12日临时羁押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2019年2月27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4月3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连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19年7月18日、2019年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10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9年7月4日、2019年9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邵连明明知“某某甲”、“某某乙”等人从事电信诈骗犯罪,仍拿着“某某甲”、“某某乙”给的多张银行卡在不同区域的ATM机上为其取款,赚取提成。经黑龙江城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文书鉴定,23张涉案卡中共取现952,500.00元,其中公安机关已调取监控录像且取款人为邵连明的取款金额917,600.00元。
被告人邵连明于2019年2月14日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麻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扣押物品清单、银行转账及提款记录、取款录像截图、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出所登记表;
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梁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邵连明的供述和辩解,同案行为人许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黑龙江城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连明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连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 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劲松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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