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1067号
被告人邵银荣,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广场附近出租房(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镇**村港口**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10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银荣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邵银荣经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害人何某某,并通过他人介绍一起到四川省宜宾市考察了史某某的建筑工程项目,后邵银荣利用何某某急于承接工程项目的心理,谎称自己在史某某处担任项目经理,可以为何某某介绍工程,取得何某某的信任。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邵银荣虚构史某某急需用钱的事实,多次通过微信或电话以史某某的名义向被害人何某某借款,共计骗取何某某人民币10.5万元,邵银荣通过微信收取上述赃款后,全部用于还账及个人消费。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邵银荣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表、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史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邵银荣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银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银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银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邵银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邵银荣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晓瑜
检察官助理 高继训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邵银荣现逮捕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含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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