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邵某某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邵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人家**幢**室(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路**号)。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祝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时分时合,采用假扮房产中介、房屋业主、公司领导,冒用他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等手段,实施合同诈骗5起,共计骗得人民币172.8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7月,被告人邵某某伙同祝某某,由祝某某假扮房产中介,冒用郭某甲的名义与被害人李某某签订商品房的房产预约买卖合同、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冒用江苏**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李某某签订**国际**期**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同年7月至10月,以收取定金、首付款为名,采用开具假收据等手段,骗得李某某人民币39.6万元。

2.2017年4月,被告人邵某某私自篡改江苏**置业有限公司的预留协议,以该公司名义与被害人朱某某签订**国际**期**幢**商品房的预留协议,并于同年4月至6月期间,以收取定金、房款为名,采用开具虚假收据等手段,骗得朱某某人民币15万元。

3.2018年2月12日,被告人邵某某伙同祝某某,由祝某某假扮江苏**置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冒用该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刘某甲、谢某某夫妇签订凤凰国际**期**幢**商品房预留协议,并于当日及次日,以收取首付款为名,采用开具假收据等手段,骗得刘某甲、谢某某夫妇人民币30万元。

4.2018年4月,被告人邵某某伙同祝某某,由祝某某假扮江苏**置业有限公司领导,冒用该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刘某乙就**国际**期**幢**商品房达成买卖合意,并于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以收取房款为名,采用开具假发票等手段,骗得刘某乙人民币66万元。

5.2018年11月,被告人邵某某伙同祝某某等人,由祝某某等人假扮房产中介、业主刘某丙,与被害人张某某协商**国际**期**幢**商品房买卖事宜,与被害人张某某签订协议书、房产预约买卖合同、房屋转让合同,并于当月以收取定金、首付款为名,采用开具假收据等手段,骗得张某某人民币22.2万元。

被告人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案件侦破经过、房屋三方买卖合同、收据、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冷某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刘某丙、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邵某某及同案犯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6.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二、职务侵占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邵某某在担任江苏**置业有限公司**国际售楼部销售员期间,利用其本人职务之便,与其丈夫祝某某时分时合,多次以江苏**置业有限公司公司的名义,采用开具假收据等手段收取购房者购房款,并将收到的购房款非法占为己有,共计侵占江苏**置业有限公司公司资金人民币47.5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5年11月,被害人袁某某向江苏**置业有限公司订购**国际**期**幢**商品房一套,并向该公司支付定金1万元。同年12月期间,被告人邵某某以收取首付款为名,采用开具假收据等手段,从袁某某处收取购房款人民币9万元,并将上述购房款占为己有。

2.2016年12月,被害人郭某乙、郭某丙父子向江苏**置业有限公司订购**国际**期**幢**商品房一套,并向该公司支付定金4万元。2016年1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邵某某以收取首付款为名,采用开具假收据等手段,从郭某乙、郭某丙父子处收取购房款人民币15.5万元,并将上述购房款占为己有。

3.2016年12月,被害人潘某某向江苏**置业有限公司订购**国际**期**幢**商品房一套,并向该公司支付定金1万元。同年1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邵某某以收取首付款为名,采用开具假收据等手段,从潘某某处收取购房款人民币14万元,并将上述购房款占为己有。

4.2017年6月,被害人陈某乙向江苏**置业有限公司订购**国际**期**幢**商品房一套,并向该公司支付定金20万元。2018年1月,被告人邵某某伙同祝某某,由祝某某假扮江苏**置业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以收取首付款为名,采用开具假收据等手段,从陈某乙处收取购房款人民币9万元,并将上述购房款占为己有。

被告人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案件侦破经过、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袁某某、潘某某、陈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邵某某及同案犯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6.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作为单位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邵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白蕾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