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邵顺光,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路**号**单元,现住连江县**镇**村**小区**室。因犯流氓罪,于1991年10月28日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1年8月21日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7年3月7日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5日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7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顺光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邵顺光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邵顺光自愿认罪认罚且具结,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邵顺光酒后无故持菜刀砍砸被害人叶某某、叶某甲、叶某乙停放在连江县敖江镇小湾村玉泉廉租房小区空地上的小轿车挡风玻璃,造成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连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叶某某、叶某乙车辆受损价格为人民币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视频截图照片、车辆维修清单、维修发票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证言;
3.被害人叶某某、叶某甲、叶某乙陈述;
4.被告人邵某某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视频笔录及照片;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顺光为发泄情绪,持械任意毁损公私财物,金额达25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顺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邵顺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邵顺光有期徒刑十个月,若在审理阶段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则调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东斌
检察官助理:高居岚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邵顺光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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