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055号
被告人邵顺利,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11198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镇**村**巷**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顺利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起,被告人邵顺利在南昌市高新区**广场**室经营**公司,非法从事向客户推荐优质股票服务,其先后招聘了刘某某、尧某某等人充当话务员,由话务员根据邵顺利提供的手机、手机卡、话术、他人手机号码,通过拨打电话招揽客户。经查,被告人邵顺利通过他人非法提供及购买的方式向洪某某、方某甲、方某已(身份均待查)等人获取了公民手机号码共计127505条。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邵顺利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话术、电话号码、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尧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邵顺利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顺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顺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顺利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邵顺利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邵顺利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燕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邵顺利现关押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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