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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邸书云盗窃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邸书云,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人邸书云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11月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9月被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曾因犯放火罪,于2006年9月被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4日被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7月份刑满释放。被告人邸书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邸书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邸书云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邸书云,听取了被告人邸书云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邸书云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沛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时许,被告人邸书云至沛县香城路**服装店,使用砖块砸烂玻璃门进入店内,将时某某放在收银台内的2100元现金和三件迪安牌棉衣盗走(价值人民币45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2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棉衣物证照片

2.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案发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时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邸书云的供述与辩解;

6.沛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扣押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8.监控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邸书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邸书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邸书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邸书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邸书云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宜华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邸书云现押于沛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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