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邸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23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4月5日。被告人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邸某某经徐某甲介绍从徐某乙处借款80000元,并以其按揭购买的车牌号为甘A11***的皮卡车一辆作抵押。2018年10月中旬,被告人邸某某为偿还徐某乙借款,向徐某甲、徐某丙借钱。徐某甲提出以甘A11***皮卡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作抵押,被告人邸某某先后在网上购买了三本虚假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其中一本在其乘车返回榆中县途中丢失。其余两本中一本作为抵押,从徐某甲处借款30000元人民币,另一本邸某某在向徐某丙借款45000元人民币时,与其车牌号为甘A11***的皮卡车一同交付给徐某丙。案发后,被告人邸某某偿还徐某甲3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邸某某为借款抵押而多次购买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邸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冯康敏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邸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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