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乡**村**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7时20分许,被告人邸某某驾驶冀A4****、冀A****挂号欧曼牌重型半牵引车、鲁英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行驶至大广高速大庆方向1509KM+437米处的高速桥时,因路面湿滑、颠簸,方向盘失去控制,邸某某所驾驶车辆先与中间水泥护栏相撞,后又与右侧水泥护栏相撞,致副驾驶未系安全带的乘坐人王某某甩出车外,坠落桥下死亡。后经交通事故认定,邸某某承担王某某死亡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邸某某主动报警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主动赔偿王某某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发破案报告、赔偿协议书等;
2被告人邸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4勘查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邸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满奖
检察官助理:仇义坤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公安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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