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18〕129号
被告人邸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警察,户籍所在地沈阳市苏家屯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9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邸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邸某某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2月8日至2018年3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4日21时10分钟,在沈阳市苏家屯区雪莲街渏润花园酒店停车场内,被告人邸某某醉酒驾驶辽A****J号轿车与刘某某停放于场内A961LB号小客车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经认定,被告人邸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在邸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其含量为200.3mg/100ml
被告人邸某某于2017年8月4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保险单,赔偿协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邸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酒精(乙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事故现场平面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其他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邸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芳
2018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邸某某现被取保于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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