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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邸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181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号,住辛集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0时20分许,被告人邸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在东华北路二幼西侧胡同口处由西向东倒车时,与后方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冯某某相撞,造成车辆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邸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2.08mg/100mL,系危险驾驶。经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集体研究认定:邸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6月29日邸某某与冯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事故认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实有人口信息查询、接受证据清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邸某某的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人身检查笔录、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邸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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