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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邸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公诉刑诉〔2018〕**

被告人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3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黑龙江哈尔滨市五常市人,现暂住辽阳市宏伟区**镇**村。2008年9月19日因盗窃罪,被宏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8年4月2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4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邸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辽K*****号两轮摩托车行至宏伟区**镇**村路口时,与张某甲驾驶的辽K*****号轿车发生碰撞,致被告人邸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辽阳市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0.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邸某某与张某甲负本案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人邸某某于2018年4月13日经传唤归案,现已取得张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归案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勘查笔录、刑事判决书、交通肇事和解协议、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邸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8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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