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榆中县**镇**村**社**号,个体户。于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邸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车,沿国道31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榆中县和平镇亚兰药业路段时,车辆撞向中央隔离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邸某某带至榆中县第三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邸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邸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8.8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邸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邸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娅妮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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