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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邸某某合同诈骗案)_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邸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保定市唐县****,农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邸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邸某某沉迷于网络赌博,负债累累。 2018年5月20日,被告人邸某某与任某某签订一份总价112万元的仿古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任某某付工程款总价20%作为预付款。合同签订后,被告人邸某某于2018年5月28日前后向任某某索要1万元定金后出具效果图。2018年6月2日左右,被告人邸某某至文安县兴隆宫镇**工业区建筑工地雇用临时工开始施工,2018年6月3日至6月7日间,邸某某分四次从任某某处索要工程预付款共计33万元,被告人邸某某将其中7万元用于工程施工,其余部分共计27万元均用来参与赌博,输光后逃匿。

被告人邸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事实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邸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3.证人穆某某等人的证言;4.书证:银行业务凭证、银行账户流水、工程合同书、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予的预付款用于赌博后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邸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学谦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邸某某现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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