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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邸某某故意伤害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2197号 

  被告人邸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区**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同年7月2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5时20分许,被告人邸某某与其朋友“阿森”等人经过台州市椒江区**路**旅店附近路段时,因琐事与被害人宋某某的朋友姜某某等人发生口角,“阿森”动手殴打姜某某,邸某某参与打架。随后,被告人邸某某被他人拉开带至**旅店门口附近,其跑进旅店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在大厅内持该菜刀与宋某某等二人厮打,并用菜刀砍中宋某某头部。在场人员报警后,民警在现场将邸某某口头传唤至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白云派出所。经鉴定,宋某某的伤势已达轻伤二级。

2020年7月1日,公安民警曾电话通知被告人邸某某到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白云派出所接受传唤。邸某某未到案,后于同月20日在**旅店213房间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邸某某曾托人为被害人宋某某垫付医药费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菜刀一把;

2.受案登记表、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照片、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接受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接警单详情、无违法犯罪记录、身份信息、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姜某某、郑某甲、徐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郑某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4.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

8.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晟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邸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随案推送电子卷宗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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