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赵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邸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6195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住赵县沙河店镇**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6日被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9日被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由赵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7日22时许,在赵县沙河店镇东杨村村东“杨村中心小学”门口,邸某某酒后辱骂张某某,双方发生口角,后邸某某用拳头杵张某某胸部一下,张某某用马扎还击,双方打斗。邸某某将张某某胸部打伤,经鉴定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7.视频资料;8.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静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