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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邸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8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徐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7日,被告人邸某某醉酒驾驶冀*****号重型普通货车在107国道保定市徐水区汽车北站路段碰撞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路边的冀*****号小型轿车、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于路边的冀*****号小型轿车肇事,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邸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8.1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邸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一千元,尚未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邸某某供述;

2.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陈述;

3.书证;

4.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鸿斌

2020年4月22

检察官助理:张雷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号:134********。

2.案卷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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