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7日,被告人邸某某醉酒驾驶冀*****号重型普通货车在107国道保定市徐水区汽车北站路段碰撞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路边的冀*****号小型轿车、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于路边的冀*****号小型轿车肇事,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邸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8.1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邸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一千元,尚未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邸某某供述;
2.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陈述;
3.书证;
4.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鸿斌
检察官助理:张雷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号:134********。
2.案卷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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