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1861号
被告人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04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路**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邸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20日至2019年8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邸某某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路**大厦**楼**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采购款人民币40余万元。
被告人邸某某于2019年3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邸某某的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余某某的证言;4.视听资料:讯问录像;5.其他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邸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席晓昕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邸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随案移送:中国民生银行卡1张;
7.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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