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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邸某甲、邸某乙等3人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邸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011978********,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住河北省辛集市**村**街**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辛集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邸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11963********,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住河北省辛集市**村**街**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辛集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5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邸某丙,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11953********,回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住河北省辛集市**村**街**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辛集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邸某甲、邸某乙、邸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14时许,在辛集市**有限公司被告人邸某丙与被害人王某某因使用厂内设备发生纠纷,被告人邸某丙打电话叫来其弟弟邸某乙和其侄子邸某甲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殴打,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邸某丙、邸某乙、邸某甲已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殷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邸某丙、邸某乙、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和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邸某丙、邸某乙、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邸某丙、邸某乙、邸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损害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身体健康,且被害人王某某的伤情达到轻伤二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三名被告人已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7个月左右,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存耀

                                                  检察官助理:田倩倩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三名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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