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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邸桂发盗窃案)_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邸桂发,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21959********,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乡**村**社,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村。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1月23日被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1999年9月25日释放;因盗窃,于2007年10月10日被济宁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1年3月25日被济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3年6月2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7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邸桂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6日,被告人邸桂发在东营市东营区**市场,趁被害人王某某买菜时,盗窃王某某oppoA83手机一部;后趁被害人林某某买菜时,盗窃林某某华为mate8手机一部;后趁被害人高某某买菜时,盗窃高某某黑色手提包一个,包内有华为p30pro手机一部、苹果6splus手机一部及物品一宗。经鉴定,被盗oppoA83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华为mate8手机价值人民币750元、华为p30pro手机价值人民币5238元,苹果6s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1400元。

2.2020年7月2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邸桂发在东营市垦利区**镇**集市,趁被害人滕某某买东西时,盗窃滕某某荣耀10手机一部,被正在巡逻的民警现场抓获。经鉴定,被盗荣耀10手机价值人民币3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邸桂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15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邸桂发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林林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邸桂发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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