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邹万春,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9********,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30日被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7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万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邹万春途经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天九湾电信公司门口时把被害人林某某放在其电动车凹槽内的一部苹果X手机盗走,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2900元,手机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同日18时许,被告人邹万春在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洋埕村附近被警方抓获归案,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前罪刑事判决书、刑事侦查卷宗材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照片;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邹万春的供述;4.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出具的《关于一部苹果牌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万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万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万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王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张娇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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