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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中胤盗窃案)_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邹中胤,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无锡市锡山区**镇**村**桥**号。被告人邹中胤曾因盗窃于2006年12月1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2日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3月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邹中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批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中胤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1时许,被告人邹中胤至无锡市锡山区**镇**路**号中国**营业部内,经多次观察后趁被害人钱某某外出之机,窃得其放在该营业部办公桌上一黑色女式包内现金人民币2400元。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邹中胤被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抓获,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材料、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邹中胤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摄影照片;

6.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辨认光盘、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中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中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中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邹中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东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邹中胤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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