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640号
被告人邹亚东,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路**号**栋**单元**,住址同上。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4年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13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2015年5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3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亚东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邹亚东携带一个紫色印有西瓜霜含片字样的铁盒,铁盒内装有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两袋冰毒(分别净重0.45克和0.82克)、蓝色塑料封口袋包装的两袋麻古(分别净重14.70克和3.59克)、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一袋麻古(净重0.41克),搭乘曹某某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渝A*****的白色东风启程牌轿车,从重庆铜梁县出发前往成都。2020年5月25日上午8时许,当车行驶至成都市成华区成南高速收费站接受公安民警检查时,公安民警将邹亚东携带的上述毒品查获,同时将邹亚东挡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亚东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9.9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亚东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锐利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邹亚东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电子卷宗光盘两张,光盘六张,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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