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二部刑诉〔2021〕Z18号
被告人邹伟,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91********,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号,暂住厦门市集美区**镇**村**里** 号** 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被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被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伟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邹伟为窃取他人财物,于2020年10月间,多次利用凌晨时分,在本市思明区、集美区、同安区等地,采取用锤砸车窗玻璃的方式,从他人停放于路边的车内盗取物品。具体事实如下:
l.2020年10 月13 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邹伟在思明区仙岳路文化艺术中心天桥下辅路上,从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该处的“闽******”号面包车内,窃得总计价值人民币154元(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的七包硬盒黄鹤楼香烟、价值384元的“OPPO ”牌A73手机一部、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20余元、被害人王某某身份证一张、信用卡二张)、手提包一个。当日8 时许,被告人邹伟至厦门市湖里区寨上社**号**室郑某甲手机维修店内,使用盗取的被害人王某某的二张信用卡盗刷套现1800元时,因郑某甲发现异常而未能将盗刷现金取走,事后郑某甲将被告人邹伟盗刷的现金和二张信用卡归还了被害人王某某。
2.2020年10 月18 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邹伟在集美区天马路旺角天桥下人行道上,从被害人郑某乙停放在该处的“浙******”号轿车内,盗走一个内装衣服的双肩包。
3.2020年10 月19 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邹伟在集美区兑山双塔社**号店面门口,从被害人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闽******”号轿车内盗取了内装化妆品、银行卡、身份证等物的一个女式包;尔后,又在兑山双塔社**号店面门口,从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闽******”号轿车内,盗得一个挎包。
4.2020年10 月2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邹伟在同安区同集中路禹州大学城天桥下,从被害人万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闽******”面包车内,盗走一个内装衣服的书包。
被告人邹伟于2020年10月22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所盗王某某身份证已被公安机关缴获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铁锤、手电筒、手套,作案时穿戴衣帽和鞋子、被害人王某某身份证等物证;
2.被害人王某某被盗信用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郑某甲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郑某乙、占某某、黄某某、万某某等人陈述;
5.被告人邹伟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被告人邹伟现场辨认笔录;
8.案发现场及周边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9.公安机关出具、调取的到案经过、人员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中可计金额人民币658元,且在盗取他人信用卡后盗刷卡内资金180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伟盗取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系犯罪未遂,该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邹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邹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邹伟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 勇
检察官:孙国柱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邹伟现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二张(附卷后)、作案工具等物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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