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邹兵(曾用名王斌),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住**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5年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监利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监利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住**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监利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监利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兵、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5日至14日期间,被告人邹兵、周某甲和陈某甲(另案处理)合伙在监利县**镇**村开设赌场,进行非法营利活动。陈某甲联系**村刘某甲、陈某乙、李某甲的房屋作为赌博场所,三人分别组织附近村民及朋友前来参赌,由陈某甲提供杯碟和骰子等赌具,采用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赌博。邹兵、周某甲、陈某甲三人轮流在赌场做“老爷”和“幺场”,每场赌博参赌人员十多人,输赢可达上千元。邹兵、周某甲与陈某甲三人共计合伙开设赌场十余次,平均每场赌博抽头约1000余元,共计抽头渔利10000余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陈某丙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4.被告人邹兵、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陈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兵、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兵、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兵、周某甲自动投案,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兵、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济平
检察官助理:杜雨航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监利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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