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息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邹典红,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2000********,仡佬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住息烽县**镇**街**单元**楼**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息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5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典红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邹典红与杨某甲、杨某乙、刘某某(三人已判刑)等人在息烽大酒店慢摇吧喝酒时与李某某等人发生口角。被告人邹典红与杨某甲、杨某乙、刘某某等人持木棒等工具在息烽县永靖镇北门桥广场处与李某某、郑某某等人持关公刀、木棒斗殴。
案发后,被告人邹典红于2020年9月5日被公安机关在贵州省开阳县南山社区风云网吧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刘某某等9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邹典红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辩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典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典红与他人因喝酒发生矛盾后双方邀约持械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持械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典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典红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息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勇
检察官助理 张警警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邹典红现羁押于息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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