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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利娜贩卖毒品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邹利娜,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青云谱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青山湖区**路**号**栋**单元**室。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利娜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邹利娜收取魏某某1000元毒资后约其在自己家门口见面,将六粒“麻古”和一袋“冰毒”卖给了魏某某,获利360元。

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邹利娜收取魏某某1000元毒资后约其在自己家中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民警在被告人邹利娜家中查获毒品净中重17.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魏某某的证人证言;

被告人邹利娜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辨认、称量、搜查笔录;

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利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邹利娜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两次贩卖毒品给他人,抓获时其家中被搜查出毒品17.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利娜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礼扩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邹利娜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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