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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勇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866号

被告人邹勇,男,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1111996********,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期**栋**单元**楼(户籍所在地为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村**组)。2017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勇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邹勇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罗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邹勇,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邹勇在长沙市雨花区**大市场电脑城负一楼停车场,用随身携带的一字起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此的一台价值14800元的春风牌CF250NK两轮摩托车车锁撬开并盗走,先后藏匿于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加油站附近及***小区负二层停车场内。之后被告人邹勇将该摩托车更换车锁和油箱盖后自用,案发后已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摩托车等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邹勇的供述与辩解;5、关于摩托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勇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摩托车已被追回,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应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小晶

2019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邹勇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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