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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吉涛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821991********族,高文化程度,籍所在地四川省德市什********,住址同籍地。2014年8月2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6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市人民察院批准,于同日被什市公安局行逮捕。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吉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邹吉涛于2020年6、7月份的一天,向吸毒人员杨某甲、杨某乙贩卖冰毒0.2克,获毒资人民币200元。

2、被告人邹吉涛于2020年6、7月份的一天,向吸毒人员杨某甲、杨某乙贩卖冰毒0.2克,获毒资人民币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吉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吉涛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0. 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吉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邹吉涛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犯罪的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邹吉涛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吉涛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甘   可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什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证据十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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