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邹培军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镇**示范场**生产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中午,被告人邹某某在涟源市杨市镇集祥社区三和商店肖某某处买了两瓶一斤装的52度邵阳大曲,独自在肖某某家喝了一瓶,然后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回家。当晚21时许,邹某某又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前往泉溪社区给一养猪户送猪仔,回家过程中途径杨市镇李某某家时,因口角与周某某、周某甲发生打架,周某某报警。后民警将邹某某带回抽血检测,经鉴定,邹某某血液样本中含有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1.88ml/mg。

2020年6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涟源市杨市镇泉溪村李某某家中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调解协议书、指认照片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周某甲、李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正清

检察官助理:许丽智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49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